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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该不该为在校学生缴纳社会保险?

2016-09-28 17:25:06 无忧保

    如今,在校大学生在单位打工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很多人对其应当享受哪些待遇并不清楚,尤其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还存在疑问。

    案情简介:

    王某2007年元月至2009年二月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王某交社保。 2007年元月至2007年6月间,王没有取得大本毕业证,还是在校学生。单位以没有毕业证为由拖到2008年初才与王某签劳动合同。2009年二月底,王已辞职,要求单位补交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只同意补交2008年元月到2009年元月一年的社保金,王某向律师咨询,单位该不该为其交2007年的社保。

    案件评析:

    王某在取得毕业证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广义劳动法中合法的劳动者主体。其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的建立形式,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此期间,单位与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单位可以不与王某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也可以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在王某取得毕业证以后,即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由劳务关系自然转变为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条件之日起,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单位应当自王某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为王某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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