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陆某于1995年2月进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1996年1月至2000年6月期间,企业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陆某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2000年6月,陆某离职。今年,陆某得知原企业正在为在职职工按照城镇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补缴若干年前的社保费。陆某便要求原企业也为他按城镇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补缴1996年1月至2000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企业以陆某已离职为由不同意补缴。
今年3月,陆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陆某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陆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一方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在被告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原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时,原告即已知晓当时的缴费标准,劳动争议因此发生,原告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直至其2000年离职,原告也从未向被告提出过要求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现原告陆某于今年2月才向被告主张要求补缴并于同年3月才申请仲裁,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限,已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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