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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社保费 无效

2016-10-01 08:00:06 无忧保

    王先生于2008年初到沂水县一私营布鞋厂打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厂方只发放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王先生获悉,厂方应该为自己缴纳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遂向厂方提出要求,而厂方却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拒绝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即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显然,该布鞋厂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保费的条款是无效的。仲裁委裁决该布鞋厂立即更正不合法的合同条款,为王先生补缴2008年以来的养老社会保险费,并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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