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单位停缴患癌员工社保涉嫌违反劳动法

2016-10-04 08:00:07 无忧保
被医院诊断为恶性淋巴癌,杨先生向单位请了病假,在医院进行相关治疗后,到社会保险中心报销部份医疗费,却被告知,单位已经两月未缴医疗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需补缴后才能报销医药费。杨先生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单位就将自己“扫地出门”,不符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杨先生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案情:杨先生2010年进入该单位从事拖泵工作,2012年初,他发现患病后,就开始陆续到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不定期的复诊,因此无法正常从事工作。 2012年4月13日,单位向杨先生一次性发了2012年2月至3月份的工资。就此,便停止了缴纳社会保险。 杨先生是名普通工人,每月工资大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存款极少,而4月初,他的一个“全胃切除手术”治疗,就花了5000元左右。出院后杨先生向社会保险中心进行报销,但医保中心告知其2012年4月至5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均未缴纳,需补缴后才能报销医药费。 这时,杨先生才发现单位已经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先生的心拔凉拔凉的,在自己最需要帮助时,单位却停止缴纳了他的社会保险,于是杨先生到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承办的是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的程垠律师,“这是一起职工在非因工负伤情况下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 ”程垠律师认为,单位在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发放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劳动仲裁委协调,最后原单位补偿杨先生3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受援人因患有恶性淋巴癌,向用人单位申请了病假,但后单位停止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停止发放工资。承办律师认为双方之间除了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外,还存在主要争议就是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缴纳杨先生4月份至申请劳动仲裁日的社会保险等行为,已表示公司已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杨先生原工作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另外,由于杨先生患有重病,还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对这样的一个结果,杨先生很满意。来自网络

标签:   社保员工社保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