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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办理指南

2016-10-12 08:00:10 无忧保

  1、受理条件:

  (1)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且有剩余领取期限

  (2)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

  2、所需材料: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个人档案资料;

  (3)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含首联及本人联)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3、办理程序: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计算。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需另行填写《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申请表》。

  办理次月的25日前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至转入地经办机构。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5、办理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相关窗口。

  6、办公时间:每月月底结算期外的法定工作日。(结算期为1.5天)

  7、联系电话:025-86590821,025-86590825

  8、表格下载:见附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备注:失业人员应提供:

  (1)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转入地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标签:   保险待遇保险办理失业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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