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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提高优抚对象社保生活补助标准


滁州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再次提高。这意味着,全市26000多名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同时,此次调整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55元提高至29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居住在城镇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10340元、9730元;居住在农村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6620元、6340元。
在此基础上,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还规定,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3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省定的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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