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停止个别参保人员社保卡使用的通告
8月28日讯:根据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显示可疑数据的调查,发现个别参保人员将社会保障卡借他人使用或将药品卖给药贩子并获利,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决定自2016年8月26日起停止有关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具体卡号为:110104194601193026、110104196001212077、110225196209141041。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京人社发〔2010〕5号)规定,对停卡人员医疗费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期限为三年。重点监督检查期间,改变结算方式,该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类医疗费用,由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并全额现金支付,一年一次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1号)规定,相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月份,按手工报销方式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参保人员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特此通告。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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