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


【导语】:无忧保为你整理了关于温州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我们无忧保为你带来的整理。 一、 参保对象 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1、各类企业、事业(不含全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2、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参保携带资料 1、用人单位: 须带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盖有单位公章的《温州市区用人单位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申请表》。 2、灵活就业人员: 须带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按月缴纳,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 (2)在职职工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3)2010年3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需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所在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 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参保人,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按月缴纳。 (2)2010年3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 70 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 周岁;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 年的,按20 年计算。 (3)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 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四、医疗证历领取: 1、用人单位: 申报后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专用证历。 2、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后凭申报表或缴费单、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近期2寸彩照一张直接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专用证历。 五、享受待遇的时间 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六、待遇享受: 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必须符合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2、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通过社会保障卡刷卡记帐,从个人账户支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剩余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1)个人帐户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建。 (2)设立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 (3)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自负。(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累计自负部分)。 (4)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额4000元(含)以下部分,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不同比例: ①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50%; ②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急救车内抢救的,个人自负40%; ③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个人自负30%; 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20%。 (5)年度内超过最高限额4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转外就医 1、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到外地诊治的,须由门诊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核准。 2、转诊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主要为上海和杭州的三级定点医院。 3、转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如需转第二家,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转诊证明。 八、异地安置就医 常驻外地工作或者退休异地安置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安置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选择3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住院相同,同时须注明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医疗费用回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九、 哪些费用不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非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3、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十、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人、证、卡必须相符。 ★所有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刷社会保障卡,医保基金才予支付。 ★自己负担的起付标准部分,也必须刷社会保障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才可以累计计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联系地点、电话: 市本级: 申报缴费: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黎明西路307弄12号)。 就医管理: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黎明西路307弄18号)。 鹿城区: 鹿城社保分局(车站大道泰安大厦C幢二楼,黎明立交桥旁边)。 瓯海区: 瓯海社保分局直属所、瓯海社保分局三溪管理所(兴海路1号联众大厦四楼),瓯海社保分局梧田管理所(瓯海大道158号)。 龙湾区: 龙湾社保分局(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龙湾中学斜对面)。 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社保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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