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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指南

2017-06-08 08:00:02 无忧保
【导语】:温州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进行办理?办理需要经过那些程序?小编整合了温州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理部门: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鉴定对象(条件):  全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或雇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可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2、《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填写);  3、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4、有关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  (2)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院印);  (3)出院录;  (4)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院印);  (5)检验报告单(片)据;  (6)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眼科);  (7)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耳科);  (8)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肺科);  (9)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智能损伤);  (10)职业病诊断报告(职业病)。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一般当即进行审核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不予受理并告之补齐相应材料。其中,骨折内固定患者必须先拆除内固定;颅脑损伤患者有智商、记忆商减退症状者需在六个月以后视情申报。  2、医疗鉴定  审核后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按面检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统一参加医疗鉴定。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对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结合报送的鉴定材料和面检情况,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3、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办公室按照授权的范围)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的初步鉴定意见和原始病历等材料,集体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被鉴定者。  4、事后措施  (1)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工伤致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残情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报时限:每月的1-15日受理申请,受理截止日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鉴定费用:经审核后符合鉴定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联系电话:0577-88836212  地 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7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院东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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