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伤认定须知


【导语】: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温州市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一、工伤认定 职工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在3日内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参保地对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和时效规定 申请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不同申请主体申请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申请义务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管辖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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