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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相关政策

2017-06-08 08:00:02 无忧保
【导语】:温州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的对象有哪些?怎么缴费?无忧保为您整合了温州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方便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参保及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一)范围对象  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户口册注明属“非农业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曾与我省集体企业(指街道、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2.曾在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非正式招干或招工人员。  (二)相关政策  1.原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先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  3.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4.超过60周岁(男、女)年龄偏大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包括1个月以上),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以下简称:“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5.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9402元。在举例说明中,全部按照2011年最低档月缴费基数测算。  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三)缴费办法  1.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工资册、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2.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提供由原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经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证明材料。  3.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隶属关系,分别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某男,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曾在街道企业工作5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2年=64986.62元。  (2)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一次性补缴12年、按月缴费3年),可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2)某女,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曾在国家机关工作(临时工)10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81233.28元  (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3) 某男,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在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临时工)2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90%=73109.95元  (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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