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社保卡行为分类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大卡, 社保卡是群众享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的基本身份证件和办理业务的有效电子凭证,不仅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 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 而且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 正因为社保卡具有这些全面且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应用功能,随着它的广泛应用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违规使用卡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关联的医保个人账户或者社保基金、加载的银行账户三方面。
针对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分为六类:一是买卖、 出租、 转让社保卡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出借社保卡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三是拾捡他人社保卡直接冒名使用,用于业务办理及一些公共场合的身份凭证,影响持卡人的权益主张以及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占用; 四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申领社保卡并使用, 严重影响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 五是盗窃、 抢夺他人社保卡并非法使用, 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六是伪造、 变造社保卡并购买、 出售、 使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刑法从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的供给方、使用方两个角度, 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针对社保卡关联的医保个人账户或者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以药易药或以药换物, 主要发生在刷卡购药环节,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刷卡后,以其他药品甚至非药品代替刷卡药品,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二是刷卡套现,由定点零售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两定机构) 收取参保人员社保卡后, 只刷卡不消费,也不发生医疗服务行为, 按比例返还现金,并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三是职业卡贩套取基金,一些不法分子从事收卡、 就诊开药、转外、贩药一条龙服务, 形成了专门的利益链, 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明确了上述违规使用社保卡行为的法律处罚规定。
针对社保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是利用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从事洗钱、盗刷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类似普通银行借记卡存在的各种金融违规使用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4 年 12 月 29日通过的 《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上述社保卡加载银行账户的行为将依据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