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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年开展 4类人受益

2016-09-28 08:00:06 无忧保

  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年全面开展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自2016年1月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四种人群将成为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个人负担部分70%

  在参保参合资金方面,政府将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另外,《意见》规定,对于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程序

  门诊救助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要本着方便城乡困难群众的原则,规定申请门诊救助的程序。

  住院救助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到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按照《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最大限度缓解困难群众无力垫付医疗费用问题。

  2.非“一站式”结算。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及必要的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按照《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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