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3〕22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苏人社报〔2013〕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320元、1100元、950元调整为1480元、1280元、11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5元、9.6元、8.3元调整为13元、11元、9.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