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3〕224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请审核<四川省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川人社〔201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50元、960元、880元、800元调整为1200元、1140元、1070元、10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10元、9.3元、8.4元调整为12.6元、12.1元、11.1元、10.4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