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3〕122号
《关于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宁人社发 [20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00元、1020元、950元调整为1300元、1220元、1150元。
二、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10元、9元调整为12.5元、11.5元、10.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