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3〕259号
你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吉人社字〔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50元、1050元、950元调整为1320元、1220元、112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元、9元、8元调整为11.5元、10.5元、9.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