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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2016-11-06 08:00:11 无忧保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近日,眉山市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12年12月1日起,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3.8万元/年调整为17万元/年,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原公布的城镇职工特殊门诊疾病病种的基数上增加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癫痫为城镇职工长期特殊门诊疾病病种,特殊病种数由19个增加为22个。与此同时,长期特殊门诊疾病最高支付额也将由每年1500元/人调整为每年2000元/人。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日前正式公布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试行意见,新增孕期保健费、新生儿医疗保险补贴、计划生育补贴等三项待遇,同时提高生育医疗费。这一惠民待遇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红称,为切实保障母婴健康,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让广大参保对象享受更加优厚的待遇,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政策的核心是“三增一涨”。

  新增“孕期保健费”。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职工,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孕期保健费补贴,标准为450元。

  新增“新生儿医疗保险补贴”。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其新生儿在出生时享受一次性医疗保险补贴32元,用于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均可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新增“计划生育补贴”。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不间断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补贴,其标准按眉劳社保[2008]3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提高“生育医疗费”。对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施行了剖宫产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其标准由原来的3500元调整为4000元。其他情形的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仍按眉劳社保〔2008〕3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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