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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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
2017-11-18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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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老师,北京中日友好医院是朝阳区工伤职工指定医院吗?谢谢
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交通事故、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属于从事抢险,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必须按《规定》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书》;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企业的工伤报告,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可到北京朝阳区的劳动鉴定中心有相关办理业务。
具体办理如下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办理人身份证明、死亡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应立即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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