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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司不按照实际工资交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问:杭州市有没有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差额由谁补足的规定?RT,北京、厦门等地有相关规定,杭州有没有类似规定,或者在杭州发生的案件能援引的相关规定?

2017-10-16 13:52:59 A- A+

  问:杭州市有没有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差额由谁补足的规定?RT,北京、厦门等地有相关规定,杭州有没有类似规定,或者在杭州发生的案件能援引的相关规定?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综上得知:用人单位的应该依法足额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实当中,以最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法的现象很多。以今年6月起杭州的最低缴费基数2004.35为例,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为5000元,用人单位申报不超过2004.35元的工资,那么发生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也就是14030.45元(2004.35×7),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申报5000元工资,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5000元。两者相差20969.55元,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通常都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

  笔者认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足额申报工资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人民币20969.55元。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申报义务,导致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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