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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十级工伤赔多少钱我要具体的

问:杭州十级工伤赔多少钱我要具体的答:六级伤残的。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十条、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017-10-21 08:00:03 A- A+

问:杭州十级工伤赔多少钱我要具体的

答:六级伤残的。

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

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十条、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计算赔偿等,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40%或者30%。

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配偶每月40%。

工伤保险待遇

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十条 伤残津贴。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标准为,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矫形器,报经办机构同意,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可能是几万以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为: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谢谢采纳!!,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供养亲属抚恤金、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在停工留薪期内,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看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按照本条例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治区,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您好、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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