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0-25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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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杭州市有没有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差额由谁补足的规定?
答:导致的损失。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个月工资确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以最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法的现象很多。以今年6月起杭州的最低缴费基数20035为例,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足额申报工资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人民币209655元。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申报义务.45元(20035×7),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申报5000元工资,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5000元。两者相差209655元,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通常都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
笔者认为。
综上得知:用人单位的应该依法足额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实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为5000元,用人单位申报不超过20035元的工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那么发生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也就是1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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