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30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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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杭州交了几个月社保就辞工了,请问能取出来吗?
答: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转回户籍所在地;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
解读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退休地的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四,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
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自2010年元月份开始, 社保是不能退保的了,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
解读人力资源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跨省异地定居的;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关系接续
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适用范围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
六,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这一政策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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