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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39条

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39条答:七级伤残的,为10个月,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工伤人

2017-10-23 08:00:02 A- A+

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39条

答:七级伤残的,为10个月,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的;八级伤残的;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为15个月,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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