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0-23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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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39条
答:七级伤残的,为10个月,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的;八级伤残的;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为15个月,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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