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06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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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上海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答: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
七级伤残:12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级伤残:13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标准为;八级伤残:11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伤残:1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九级8个月: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6个月、十级6个月)之积的。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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