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10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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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交通事故致工伤,肇事赔偿、工伤赔偿、用人单位赔偿问题。
答:是不区分户籍性质以及户籍所在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为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再就业择业和待遇的补偿,外地人不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纯属无稽之谈、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标准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为3个月;九级伤残的、住宿费,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诉求,家属交通费和律师费的诉求可能不予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沪府令93号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
工伤补偿只要是劳动关系,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上海市上班途中第三方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方面可以获得以下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民事方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和处理事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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