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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管理条例第93号令中第58条怎么理解

问:上海工伤管理条例第93号令中第58条怎么理解答: 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2017-11-13 08:00:02 A- A+

问:上海工伤管理条例第93号令中第58条怎么理解

答: 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补缴保险费之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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