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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2016年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多少

问:上海市松江区2016年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多少答:七级伤残的。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

2017-11-18 08:00:02 A- A+

问:上海市松江区2016年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多少

答:七级伤残的。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四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六级伤残的,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九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为75%。

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分别为15个月,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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