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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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
2017-11-23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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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在上海工伤九级,然后上个月解除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还能得到多少赔偿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的,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一、工伤方面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X6=503
以上两项合计为604300元。
附:法律依据
二、合同解除或终止
工伤伤残职工,若非严重违法违纪.00X6=302100元;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上海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X6=50300X6=30216,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若非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可以获得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形没有经济补偿,属于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它情形没有补偿,应当支付每年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不续签终止的;但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00元,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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