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2-06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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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二零一六年上海市工伤医疗费报销有哪些
答:在上#海市工伤保险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伤#残补助金等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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