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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军人伤残六级在上海因病能申请旧病复发吗?有没有相关工伤保险政策?

问:我是军人伤残六级在上海因病能申请旧病复发吗?有没有相关工伤保险政策?

2018-03-12 14:15:59 A- A+

  问:我是军人伤残六级在上海因病能申请旧病复发吗?有没有相关工伤保险政策?

  答:根据国家医疗期的规定,职工根据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超过医疗期依然不能工作的,能办理退休的,办理退休,能办理退职的,办理退职,退休退职都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合同,并且发给一定的补助。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8 1 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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