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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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
2017-11-17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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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厂从深圳搬到广州有劳动合同赔偿吗?有失业保险拿吗
答: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厂从深圳搬到广州有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劳动合同违约,当事人可以得到补偿,也有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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