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注明工伤保险条例
2017-10-31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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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合同注明工伤保险条例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十二条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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