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30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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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一女子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合不合理
答: 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不能视同工伤存在一定合理性,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第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设定48小时的限制,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扩张的范围过大。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项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认为这个“48小时”的规定不合理,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不具科学性,甚至不人性。
但是,客观地看,对劳动者而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本质上依然是“病”,而非“伤”,也不是职业病,“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不少人质疑“48小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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