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南京市政府办公厅11日公布了《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南京市将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
其中,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500元调整至每月5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540元的,补足至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4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7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5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
“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将分多部分进行调整。对符合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至11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50元调整至13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至1510元。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05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850元调整至910元。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050元。此外,2016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在列支渠道方面,“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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