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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参保人保险赔付不设上限

2016-12-23 09:45:20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对于参加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医保)的参保人员来说,明年起,他们将享受到更多的医疗费用赔付,进一步减轻因为患大病而带来的经济压力。

  昨天从江门市人社局网站获悉,新修订的《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方案》,江门市城乡医保的参保人患大病后,不仅可以享受到基本医保的报销,还可以额外获得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赔付,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赔付限额。

  医保参保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

  超6万元/年 大病保险赔付70%

  据了解,江门市政府以大病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保为突破口,2014~2016年,江门市曾试行实施大病保险制度,而此次出台《方案》,目的是继续为职工医保、城乡医保参保人提供大病保险保障。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方案》,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与以往相比,《方案》中规定的城乡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仍为 20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仍为10万元。

  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赔付标准包括四个部分。其中,城乡医保参保人超过1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6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3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

  而城乡医保参保人超过6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6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6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90%。

  此外,《方案》也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而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医保参保人不需另外增加参保费用

  即可获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赔付

  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市政府统一委托市社保局为全市城乡医保参保人集体向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大病保险的赔付范围为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即在社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用(两项费用简称自付医疗费用)。

  那么,城乡医保参保人在享受到大病保险的同时,参保人需不需要额外支付一部分保费呢?根据《方案》,不需要,也不会额外增加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资金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也就是说,在《方案》实施后,城乡参保人员无需额外增加医保费用,就可以额外享受到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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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赔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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