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人社局获悉,即日起,忠县招用城镇登记失业“4050”人员和城镇低保户家庭中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享受过“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补贴年限累计计算,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按实际参加险种和实际缴费计算),于2017年9月下旬向忠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3至9月的社保补贴(以实际招用和参保时间为准),2018年3月下旬申报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社保补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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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登记失业“4050”人员:是指持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破产、关闭、改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换发现使用的《就业创业证》),女满40周岁且不满50周岁、男满50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城镇低保户家庭中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破产、关闭、改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换发现使用的《就业创业证》)和《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年龄不受“4050”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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