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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责任险有望强制推进


小编 胡利民 从各个层面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推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动力与能量正在不断积蓄。日前,国家安监总局专门组织召开了论证会,会上传达出的“官方”观点引人关注:“通过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市场化的运作等因素,应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界定为强制保险”。 到2010年,将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善、保险服务覆盖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目标。 如何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发展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一直是近年来有关各方热议的话题。7月21日发生在广西百色的矿难,再次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有报道称,7月24日,中国人保财险已向发生事故的右江矿务局预付雇主责任保险赔款50万元,对当地政府和矿务局的事故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据悉,在事故发生前不到一个月,即6月27日,右江矿务局首次将1687名职工向中国人保财险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总保额逾1亿元。 近期从各个层面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推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动力与能量正在不断积蓄。日前,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召开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课题》论证会,会上传达出的“官方”观点引人关注:“通过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市场化的运作等因素,应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界定为强制保险”。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论证会上明确表示,未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绝不是要求企业自愿决定是否投保商业保险,而是要将责任保险纳入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当中,作为其中重要的支柱之一发挥作用。“因此法律的依据问题是目前应该考虑的重点问题”。 今年早些时候,国家安监总局还组织过一场名为“发展保险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的专题研讨会,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称,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需要全方位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利用保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要充分认识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当时国家安监总局就此问题定下的“调子”是:坚持立法强制、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并在全面推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加强探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转换,建立政府安全生产保障基金”。 真正把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国家重大政策加以明确的是2006年年中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同年底,国家安监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并确定如下规划:到2010年,将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善、保险服务覆盖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目标。 政策层面的支持与引导相对明晰,但如何以规范的形式确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机制、方式、流程等关键因素尚未确立,相关法规的跟进也相对滞后。有鉴于此,2007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委托中盛国际保险经纪公司启动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课题研究,并于日前获论证通过。据课题组负责人、中盛国际保险经纪公司董事长乔卫兵介绍,课题组深入研究探讨了保险如何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生产和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认真分析了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学科的交叉内容,填补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领域的空白。 更为重要的是,据小编了解,来自安监总局、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和保险业界的有关官员、专家学者此次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达成了诸多令人鼓舞的共识: 一是明确了“强制保险”定位。首次对该险种是强制性、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有关争论作出了界定。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人身伤亡补偿、事故救援费用以及抚恤、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二是厘清了相关险种关系。高危行业投保的保险险种包括工伤保险、财产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中工伤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但是赔偿标准偏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与“安全生产责任险”有重叠、交叉部分,后者将来应该能够替代上述险种。 三是设计了法律法规支持路径。鉴于目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缺位与法律冲突现实,在过渡期内,修改和补充部门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比如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在其中增加对投保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要求,为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推动责任保险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四是启动风险抵押金制度改革。高危行业企业如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则不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已经交纳的企业,可以研究采用直接退还企业风险抵押金而参加投保、以风险抵押金的综合理财收益抵补企业应交纳保费、以风险抵押金的集合理财收益建立防灾防损基金加大企业抗灾能力等方式进行改革。 不仅如此,安监总局有关官员还表示,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细化业已完成的实施方案和产品方案的基础上,下一步的重点是建立与保险的衔接与管理机制,清楚界定地方政府、地方安监局、企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职能定位以及具体操作细节,并选择试点地区积极稳妥地在高危行业推动这一险种的开展。 尽管近年来各地在高危行业推行责任保险的探索与实践有不同程度的收获,但要在安全生产领域真正而全面引入保险机制,并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然并非易事。因其事关各方利益调整,不仅涉及面宽,而且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如何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创造有利环境,积极有效加以推进,无疑将考验相关各方的智慧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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