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让每一个中国农民家庭拥有一份保单

2017-06-13 08:00:01 无忧保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 方力  在传统商业保险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一贯思维中,商业保险似乎是富人阶层特有的奢侈品,只能列入中高收入人群的理财计划,而像农民这样的低收入人群则被排除在目标市场之外。实际上,正是这种传统的惯性思维阻碍了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步伐。国际经验表明,让低收入农民拥有保险保障的理想,在广泛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实现。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等特点,能够产生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效应和综合效能。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经验证明,在缺乏完整公共保障体系的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方式,具有很强的市场生命力。  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6月17日正式出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拟在九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就试点意义、思路原则、资格申请、试点产品、业务模式、政策支持、监管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试点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酝酿已久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可以预见,随着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和逐步推广,低收入农民缺乏基本风险保障的社会问题,将从商业保险层面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征程中,将出现保险从业人员厚重的背影和坚实的脚步,保险业提出的“不仅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的人本主义思想在此项工作中将得到充分体现。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中国农民家庭转移风险的现实需要  今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再次凸显了中国农民风险保障体系的结构失衡甚至总体缺失。据有关部门统计,年初雨雪冰冻灾害中保险理赔20多亿元,补偿灾害损失占比4%左右。而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占比平均为36%。再如,目前全国保险业为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捐款额已达4.53亿元,而截至到7月20日,保险累计赔付只有5.08亿元,尚不到国家财政救灾款的1%。从农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上看,受经济收入、文化水平等因素影响,中国农民的抗风险能力非常脆弱,除政府救济之外的风险保障手段严重缺乏。  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农村劳动力一旦遭遇意外人身伤害,对整个家庭成员都将是致命打击,全家很可能因此落入‘贫苦陷阱’,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保监会相关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目前农村家庭小型化、收入低,以及成员外出务工从事高风险行业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对保险保障需求很高,但由于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使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调查对象中,78.9%的家庭听说过保险,但是购买过保险的只有29.8%。没有购买保险的原因,55.2%的农民因为产品价格高,12.4%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还有将近12%的人因为保险服务差。从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并没有很好地契合农民对风险保障的现实需求。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中国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有益探索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城市商业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大发展。但问题是我国寿险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更多体现的是保费规模、机构网络的扩张式和粗放式发展,个别时期的一些公司甚至出现了违背规律的发展。比如业务结构中保障产品占比较低、误导消费屡禁不止、非理性竞争及其带来的经营成本不断攀升等等。  我们不禁要问,中国的农村保险市场是否要走城市发展的模式和道路?农村保险市场深受“二元经济”格局影响,加上保险经营者实际上沿用城市的发展模式,铺设营销服务部、大批招募营销员、围绕高收入群体等同质化方式开发农村市场,使得经营成本相对较高,服务高收入人群居多、保险覆盖面偏低,投资理财型产品居多、风险保障不足,导致了目前农村保险资源开发不足与过度开发并存的局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紧紧围绕保障功能和低收入群体设计的保险产品,对此,保险监管机关要求坚持“保护性培育和适度性竞争”的原则,科学有序开发农村市场,走“低保障、广覆盖”的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道路,这对于当前我国保险业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保险覆盖面、强化保险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农村商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全面革新  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相对于城市传统保险市场具有显著特点:一是保险消费者收入偏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保险消费者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一旦出险迫切需要快速理赔;四是保险消费者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考虑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与传统商业保险的差异,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农村商业保险模式进行全面革新:  一是观念革新。摒弃“低收入农民买不起保险、农村展业成本高、经营效益差”等狭隘和陈旧观念,加大对农村地区合理、科学的投入,从关注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的高度,扎实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  二是产品革新。已出台的《试点方案》要求小额保险产品价格要低廉,小额保险产品保额限定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年保费每份50-100元为宜,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也可以降低续交保费难度和保单失效风险。同时要求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除外责任尽量少。  三是销售革新。销售是保险服务链条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控制销售成本,降低产品价格,小额保险的销售应当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或农产品零售商销售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以团体承保方式实现规模效益。  四是服务革新。核保力求尽量简化,提供迅速及时的赔偿或给付,并鼓励保险公司有效整合与一些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使合作机构分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增进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使更多的农民享有小额人身保险保障。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中国农村普惠政策制度的重要构成  为了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让全体农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党和政府不断深化农村金融、农村财税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服务“三农”的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需要起点公平的普惠性制度设计理念,同时要契合现实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和整合。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为例,小额人身保险与农村金融体系所具有的政策性功能、商业性功能和合作性功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众所周知,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只有通过有效的组合才可以实现金融服务效应的最大化。从国家政策层面而言,小额信贷能帮助农民生产致富,而小额保险能保护农民努力积累起来的财富不受外来风险的吞噬;从金融机构层面而言,如小额信贷需要小额意外保险作为辅助,以减少其信贷风险,既可以增加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又可以缓解农民因意外造成的信贷困境。  《试点方案》出台了一系列监管鼓励政策。比如减免试点公司与小额保险有关的保险监管费,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以降低开展小额保险的各种经营成本;允许试点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年复利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产品设计灵活性;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公司给予适当保护,增强试点公司对农村小额保险业务持续经营的信心和基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农村普惠性的服务措施或手段,对于健全和完善金融扶农机制、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辅助农村社会管理、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应当列入党和国家支持“三农”的政策体系和范畴。这项事业的成功启动和长远发展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等部门的政策支持。比如试点地区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税收问题、保险机构营业税减免问题、农村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资格认证问题以及适当的财政补贴等。我们坚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新举措和新途径,一定能发展成为“政府支持、农民认可、商业运作、广泛覆盖”的农村普惠性保险制度。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