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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06-18 08:00:01 无忧保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我市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非营利性的方式进行承办。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了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采取不同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我市大病医保保障范围广,不限疾病,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参保人看病贵及“因病致贫”现象。尤其对需要承受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大病保险的保障效能将更加明显。  《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首次正式规定了可申请家庭病床的群体,全面上调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增加一些门诊特定病。该《办法》规定,2013社保年度居民医保保险费标准为69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58元/人,五区统一,同时经核定的佛山市户籍农村五保户等13类特殊人群,其个人免缴保险费。另外,居民住院整体平均报销比例提高了5%,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参保人患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时,以限额标准高的一种疾病确定其限额标准,参保人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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