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正式施行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对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发、生育保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属参保范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符合国家计生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生育医疗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在生育津贴方面,只要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符合国家计生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休产假或国家和省规定的计生手术休假都可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办法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 此外,符合办法规定的我市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分娩的参保职工可按法律规定追溯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追溯,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含)。 《办法》出台前,我市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中划出0.5%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生育医疗补贴(顺产3000元,剖腹产及多胞胎产5000元)。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切实保障各类职工在生育时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贯彻实施生育保险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已陆续出台,各项实施准备工作有序开展,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系统将从4月1日起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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