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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保部门积极配合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2017-06-20 08:00:01 无忧保
我市社保部门积极配合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根据《印发佛山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96号)的精神和要求,2010年12月20日,我市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共29家政府举办的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1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分支机构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月1日在顺德区10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135家镇(街道)医院所属分支机构也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月7日,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天明的陪同下,省医改调研小组成员、省人保厅党组副书记林王平到佛山调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她认为,佛山的工作做得非常到位,启动及时,所有的镇(街)医院以及分支医院都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和医保基金对实施医院的补偿也很能及时到位,电子结算系统非常先进,参保人享受的优惠项目和额度在收费清单上详细列出,一目了然。她表示,佛山的经验值得在全省推广,值得其他地方学习。 为落实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项工作,市社保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领导重视 迎难而上改造系统根据《佛山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需对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目录、结算、统计、支付等相关功能进行改造,系统功能改造难度大,市政府确定的实施时间又迫在眉睫,时间紧任务重。刘珊局长、关智峰副局长对此高度重视,及时主持召开市区人社局、社保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会议,部署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准备工作,狠抓落实,责任到人,任务到科,明确目标,进展周报。市区各单位、各部门统一了认识,各项准备工作相互支持,系统功能加班加点改造,最终,系统如期上线启用,基金补偿及时到位。积极做好药品目录基准库建立及对应工作市局结合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2010年版》),建立标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2010版)》(两个目录统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新版药品目录基准库。各区社保局完成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与市局建立的新版药品目录基准库的对应工作。制定基本药物补偿流程 确保补偿支付及时到位为使基本药物补偿到位,我市制定了每月审核、基金预付申请和补偿金支付的一套完整的基本药物补偿流程。目前,12月20日至12月31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就医病人在医保统筹基金补贴的资金,已于2011年1月4日划拨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禅城区的医疗机构补偿金额为34884.96元;南海区的医疗机构补偿金额为33741.73元;高明区的医疗机构补偿金额为209.46元;南海区的医疗机构补偿金额为393.91元。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惠民利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家庭病床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医疗机构取消药品销售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金,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的部分,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金,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的部分,由各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全市范围按照城乡一体、中心与站一体的要求,统一实施范围,统一实施时间,统一实施内容,不留空白,不打折扣,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保病人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实现即时享受费用减免。目前,佛山市的参保人,在就诊时使用基本药物不仅取消药价加成,还在医保报销比例上给予提高,高于非基本药物,即在佛山现行的《医保药品目录》的报销比例基础上上调2%: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全额纳入医保范围,乙类药品费用的92%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或者药品的82%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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