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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反应 积极部署 南海分局多举并用贯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政

2017-06-20 08:00:01 无忧保
迅速反应积极部署南海分局多举并用贯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政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政策是国家为农民工养老考虑的制度安排,为农民工顺畅跨省转接养老保险打通了通道。为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南海分局及各社保办事处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迅速反应,想方设法,尽力让外来工了解新政策,保证政策顺利贯彻落实到位。一是迅速反应,组织部署。12月30日下午4至5时,省厅召开了全省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相关视频会议后,南海社保分局迅速于 12月31日上午把相关文件发至各社保办事处及经办点,并放大在社保办事处办公场所公布张贴;并把文件下发到各辖区重点、大型企业,对企业、对参保人做好新政策的解释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多方位做好宣传工作。各镇(街)政府连同社保办事处,组织商会、各大企业负责人宣讲解读新政策,并要求他们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企业、员工的宣传引导工作。南海分局已制作20万份宣传小册子,迅速发放到各企业,深入基层对农民工进行宣传,以提前应对农民工节前辞工退保的高潮。另正加紧制作内容包括《暂行办法》全文及人社部对《暂行办法》的权威解读的小本子,配合小册子进行全方位宣传。三是迅速细化明确操作流程,及信息系统的升级程序,做好保险关系的转移及缴费凭证的发放工作。元旦期间,南海分局加班加点,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修改程序,使1月4日各办事处已能按照新政策规定在信息系统受理业务,打印《缴费凭证》。四是加强摸底调查,做好监控引导。“美泰”事件发生后,各办事处(经办点)迅速做好企业相关情况的摸底调查,掌握全区企业动向,尤其是重点、大型企业以及以往退保情况较多的企业,对强烈要求退保的人员,迅速上报及做好监控引导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项举措并用,目前,南海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至1月13日止,该区已打印《缴费凭证》213份,要求从外省转入1人。链接:国务院颁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现跨地区顺畅转接 保障参保人权益为解决地区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计算和权益保障的问题, 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共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暂行办法》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的资金转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暂行办法》对跨省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最后待遇领取地作出明确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此外,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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