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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业务档案要保管100年

2017-06-20 08:00:01 无忧保
社保业务档案要保管100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今年7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和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共同签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从9月1日起执行,要求全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保管好社保业务档案,社保档案定期保管期限最长为100年。根据《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经办机构应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有关信息。各类社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例如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等,设定的保管期为100年。《规定》从确保档案的安全,切实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社保档案的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归档、移交档案;伪造、篡改、隐匿、擅自销毁档案;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社保档案管理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为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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