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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2016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2017-06-22 08:00:01 无忧保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报酬不得低于15.5元/小时。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加班加点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1770元。各类用人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市人社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处)

标签:   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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