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调整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近期,根据《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文件精神,宿迁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规定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98天调整为128天,其中难产,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护理假由10天调整为15天;原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政策不再执行,其他津贴待遇不变。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调整后生育保险津贴申报332人次,发放津贴达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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