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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居住外埠的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一封信

2017-06-26 08:00:02 无忧保
尊敬的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  您好!您按月领取的社会保险(障)待遇,比如基本养老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都是出自社会保险(障)基金。它是由您在劳动年龄内和目前仍在劳动年龄内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按月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税所组成。它是全体参保人员与市民的共同财产,您晚年的生活保障全部依赖于社会保险(障)基金,社会保险(障)基金积累的越多,社会保险(障)待遇就会逐步提高,您的晚年生活将更好。  但从目前情况看,有一些已失去了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其亲属不主动向单位报告,反而以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身份冒领,这种行为严重侵蚀了社会保险(障)基金,属于欺诈行为,如不加以制止与清理,将后患无穷。为维护社会保险(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有效保障所有参保职工与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集中进行领取待遇资格的认证。为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发〔2010〕205号)和相关规定,今后,我市每年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请您积极协助并配合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部门完成此项工作。  北京市2010年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时间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当收到您所在单位邮寄给您的《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异地居住资格认证表》后,请选择好适当的时间,您本人持《异地认证表》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离您居住地最近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县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如您年老体弱或患病行动不便,您可以委托您的亲属代为办理,届时,请代理人携带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请您务必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您本人签字的《异地认证表》邮寄给您原所在单位。因各种原因,您未按期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时停止支付您的社会保险(障)待遇。如发生此情况,您和您的亲属也不要着急,请在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6月30日,赶紧携带有关身份证件去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在收到您的《异地认证表》后,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恢复您的社会保险(障)待遇并将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感谢您对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真诚地祝福您生活愉快,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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