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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人账户将存档100年 单位和个人可查询

2017-06-26 08:00:02 无忧保
今后,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社保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查询档案信息。  参保人员登记材料永久保存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网上公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对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了明确“说法”。这是本市根据档案法及人保部的相关法律文件制定的,以便规范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其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  社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其中涉及到参保基础信息、待遇领取、核准材料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此次归档范围包括社保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五险的待遇等共十类内容,保管期限各有不同。其中,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登记材料均需永久保存;而像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要保管100年;缴费证明材料等存10年。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保人可提出查询  对于存档社保业务档案,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所需查询,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而各机构则依法在各自业务范围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并备案,经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时,经办机构应派两人以上监督,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对于永久保存的社保业务档案,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市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县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专职管理员负责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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