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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妻子为啥难享生育保险

2017-08-06 08:00:01 无忧保
孩子已出生5个月,妻子生育保险待遇仍未解决。任先生为了此事一直很疑惑:明明单位购买了生育保险,也符合国家新社保法的相关规定,却因为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就不能享受到应有待遇。

  昨日,小编了解到,任先生所在公司于2010年8月为全体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去年9月,任先生待业在家的妻子生下了一名健康的宝宝。经过多方打听和询问,任先生了解到去年7月1日起,国家已经公布并实施了新的《社会保险法》,其中相关规定称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任先生原以为,他的妻子据此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但没想到这条法律规定至今在广东还未能得到施行。

  据了解,去年9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新社保法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小编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直到今天,征求意见稿仍未能演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昨日上午,任先生拨通广州市工伤生育保险部门的电话,得到的答复却是情况已记录,但现在还不能办理。对此,任先生表示强烈质疑:国家的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怎么到了地方就行不通了呢?

  部门回应

  省社保局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小编就任先生的情况先后联系了几个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规定尚未出台,仍在征求专家意见阶段。

  广州市工伤生育保险部门工的作人员告诉小编,国家制定的法规在地方实施时要参照地方政府的具体措施,现在广东省社保局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我们只能先做登记。至于是否需要申请对象提供待业证明,对方表示这些都是以后的事。

  小编随后拨通了广东省社保局的咨询电话,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我们现在也只是按政策办,至于是什么政策,该工作人员并未给出解释。

  而关于新规定的生效日期,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宣传处的相关负责人称,该规定对外征求意见已经告一段落,目前正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关于任先生的这种情况,她并未透露具体的解决方案。

  据知情者透露,类似任先生的这种情况在广州并非个案。虽然国家有明文规定,但是下面落实起来需要一段时间,而对于任先生的情况,该知情者表示理论上来说应该由政府埋单,可实际上操作起来又有一定困难。

  律师说法

  权利人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郭春兰律师认为,虽然《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可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实际中,因具体操作细则未出台,导致目前职工未就业的配偶还无法享受该待遇。

  由于新《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郭律师建议,任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促使具体操作细则尽快出台。此外,任先生也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中包括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针对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以无具体操作细则为由,不予办理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相关手续的,任先生可考虑以行政部门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此外,郭律师表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要求各地于2011年11月底前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送。为避免出现这种法律规定与操作层面脱节的真空期,需相关部门督促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细则,真正做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报料人:佚名 奖金:50元)

  ■链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其他证明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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