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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务工应购保险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为了生活,现在很多人都选择在境外务工,随着国际政治风云变幻莫测,加之国外恐怖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对于中国出国务工人员来说,境外务工风险不断升级。增强出国务工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为之提供保险保障迫在眉睫。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境外就业、务工,与此同时,绑架、车祸、海难、恐怖袭击等各种问题接踵而至,跨出国门的务工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意外伤害事件频频发生,他们的劳动保护和保险保障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境外务工风险提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公民出国就业的人数增长惊人,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外派劳务人员,到国外参加国际间大型项目建设。
  有关人士指出,中国的境外就业市场具有广阔的前景,国家对此实行鼓励政策。他还表示,出国就业不仅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一个手段,而且也是国家外汇收入的一个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和各国加强往来交流的一个很好手段,是对外开放的一个方面。然而,随着中国参与国际重大援建项目的增多,风险基数也在日益加大,这是造成近来针对中国人的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造成的伤亡人数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境外劳务人员劳动争议屡屡不断,所有的争议中,不支付工资、不当解雇以及其他工资纠纷、强迫退职、停止雇用等恶性争议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劳务纠纷已经成为国际劳务市场的重要问题。在不可回避劳务纠纷、务工人员遇难的同时,事后能否得到相应补偿尤为受人关注。在境外务工中遇难的中国同胞是不幸的,幸运的是他们在事后得到了政府及相关机构的鼎立帮助,已经或有希望在第一时间获得了相应的赔偿。然而相形之下,仍然有很多中国劳工在境外遇难,事后却无法得到或得到微不足道的赔偿。增强出国人员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为境外务工人员提供合适的保险保障,戴上一顶保险安全帽,已一致为国内保险业人士所提倡。
  据业内人士表示,作为风险防范和保险补充的措施之一,在当地国家没有相关强制性社会保险规定时,境外务工者个人或其所属单位应当考虑在我国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转嫁企业风险,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尤其雇主应当主动担当起风险管理的职能,不能将风险管理的责任一并推在劳务者身上。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这些保险产品中,雇主责任险的投保量稍大,但总体的投保量并不大。可见,境外就业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薄弱,企业的风险责任意识也有待加强。
  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在中国经济高峰会上发表演讲时如是感慨,不与发达国家比,即使与那些综合经济比我们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理念也是十分薄弱的,这跟我们长期计划经济的施行有直接关系。沪上一保险公司负责人指出,虽然经历了那么多触目惊心的灾难,目前我国境外务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却仍然十分薄弱。许多单位为节省那么一笔保险费,而无视于员工潜存的风险,与此同时,一些出国务工人员也并没有把保险放在心上,中国人不会遭遇恐怖袭击的传统观念依然在作祟。有业内人士提醒道,在新形势下,境外务工人员应该树立新的安全观念,一旦灾难真正降临到自己身边,后悔莫及。
   
中国遇难者国外索赔之路的艰难,其原因除事故原因未果外,中外保险方面存在的差异性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各国法律和法规规范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设立、参加、支付等都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有关工伤事故中因工的界定、处理规则以及赔偿金标准等都不尽相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由于是境外业务,用人单位比保险公司更熟悉当地的情况,所以厘定费率比较困难。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关于因工伤亡预防和处理的专门性、操作性强的法律和法规。如果我国境外就业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患病或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一般是根据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出现工伤事故则只能遵循就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理。
  同我国的情况相似,迄今为止,国际间或国际劳工组织,也尚无关于外派劳务工伤亡事故处理、操作性较强的国际公约、协定、原则或规范。从小编找到的资料来看,虽然,国际劳工组织已分别于1949年和1975年通过了《移民就业公约(97号公约)》和《移民工人建议书(151号建议书)》,但它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批准国有义务采取行动,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不比本国公民更为不利的待遇。
  针对这些情况,2002218,我国第一部对外社会保险双边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应运而生,通过《协议》明确互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就可以减少出国人员的支出成本。2003年,我国又与韩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费临时措施协议》。
  由于这两个国家都是强制保险国家,严格要求任何形式的务工者都要参加社会保险。为了确保两国驻外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重复承担缔约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才有了两个协议的诞生。但根据两个协议的规定,在中德协议范围内,目前只涉及养老和失业保险,中韩协议只涉及养老保险,而备受关心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却不在协议范围内。
  据劳动保障部某人士透露,其他保险项目也将陆续通过谈判的形式与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探讨达成这样的社会保险双边协议。因此,有业内人士呼吁,作为派遣主管部门,完善出境就业及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和接受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作协议,是保护境外打工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发生事故,如何依照劳动合同、按该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和操作至关重要,因此出国打工者必须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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